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的子女和社会聚居孤儿领养工作的意见》(以下全称《意见》)明确提出,生父母若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子女,可将子女送养他人,社会聚居孤儿国内公民领养和外事领养工作也更进一步细化。1月28日,记者从三门峡市民政局得知,我市月底2015年1月起继续执行涉及政策。 《意见》中认为,对于生父母有类似艰难无力养育的子女,可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将其送来由符合条件的家庭领养。生父母双方皆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有可能的,由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社会聚居孤儿可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若其监护人依法更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可由该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明确提出送养意愿。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送养人,要同意其本人表示同意。
据报,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需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居于)委会获取重特大疾病医学证明、重度残疾证明或法院刑罚起诉书等材料,经审查后可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居于)委会出示无力养育子女的证明;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须要获取被送养人生父母具体情况证明、监护证明等材料。下文再往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咨询。
三门峡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增进科的工作人员回应:新规坚决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目的协助这两类儿童重返长时间家庭生活,协助他们享有更佳的生活、自学和茁壮环境,确保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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